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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安全教育日

    •       2018年4月15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的第三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也是党的十九大后第一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我行于近期在全行深入开展国家安全意识宣传教育工作,切实提高全民国家安全意识,倡导大家自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义务,真正从思想上认识到国家安全的重要性。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咋来的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该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法第14条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什么是国家安全
            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当代国家安全包括11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即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
            公民、组织应履行哪些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
            一、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2、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3、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4、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5、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6、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二、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三、 企业事业组织根据国家安全工作的要求,应当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相关安全措施。
             四、 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五、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六、 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工作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七、 在国家安全工作中,需要采取限制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特别措施时,应当依法进行,并以维护国家安全的实际需要为限度。